國民黨,你是不是誤解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像這碗大滷麵一樣。


圖、文/黃郁棋

最近兩天,整個台灣都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學生攻佔立法院、警察包圍學生、更多學生再包圍警察,一下說黑箱作業,一下又說是阿共仔的陰毛;雖然哥是媒體界一流氓,但流氓也會消化不良啊。

我試著認真的問,啊到底問題是出在哪裡?為什麼國民黨可以黑箱、為什麼服貿可以30秒闖關生效?結果沒有一個人可以完整的回答。這真的他媽的弔詭啊!全臺灣都在罵的事情,居然沒有人知道原因;只是一直說要逐條審查,啊又是透過那一條法律來審查?

於是哥就找了好像很厲害的台大法律同學一起探討這整件事,用後果來反推前因,意外發現了一個秘密:國民黨好像誤解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像永和的這碗大滷麵一樣,長久以來都被我誤解成酸辣麵啦!




於是,我們來推理一下:

問:大家都說國民黨黑箱、粗暴闖關《服貿》協議,到底是怎麼闖關的?

答:跟張慶忠其實沒什麼關係。這一切是因為《服貿》被當成一個「行政命令」來進行,而行政命令有「三個月有效期限」,三個月如果還沒有結論、也沒有展期(頂多一次),這個行政命令就會「直接生效」。所以說,所謂的「國民黨黑箱、粗暴闖關」,其實指的是「行政命令自動生效」這件事。

問:啊為什麼三個月都沒有結果?

答:啊就朝野的老習慣咩!永遠無法討論事情。(更新:本案因ECFA受限於行政命令,故依附在ECFA的服貿也無法以法律訂之;在野黨的杯葛,讓關鍵三個月喪失了,反而變相完全同意。但是這是否合理、用行政協定判斷為行政命令,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問:不對啊,那按照這邏輯,所有行政命令只要朝野不協商三個月就自動生效,那我們還要立法院幹什麼啊?為什麼《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這個低於憲法、也低於法律的東西?《服貿》明明比一堆法律都重要耶!

答:問到關鍵點了!為什麼《服貿》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呢,國民黨給的答案是這樣的:

兩岸服貿協議的內容因未涉及法律修正,亦無須另以法律定之,故於簽署之後,行政院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其(指兩岸所簽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天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之規定,「核定」該協議,並送立法院「備查」。(附註:文末有該條文,提供讀者參考)

但是,這麽重要的事情,為什麼會被歸類為「無需以法律定之」呢?這麽重要、關係著台灣未來的協議內容,居然連三讀通過都不需要?我認為,這是國民黨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嚴重誤讀,該協議並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的任何行政命令,而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對人民或下屬公務員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更重要的是,行政命令的背後,必須要有一個內容與範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作為標準;關於這一點,《服貿》協議的背後根本沒有法律撐腰,尤其關係著人民的權利義務問題,怎麼可能直接越俎代庖使用行政命令帶過?這完全是知法犯法、明明知道《服貿》協議不屬於任何法律之下的行政命令,卻用行政命令來通關;如果不是誤讀,那就是故意誤讀,更為可惡。(更新:經查,確定是因為當初ECFA 的簽訂受限在行政命令,導致後續服貿也只能走行政命令,是不得已的。但本案事關重大,應該修法,不能就這麼將就!)


問:為什麼政府堅持要當做「行政命令」來進行《服貿》呢,不直接以法律觀之;這麽重要的協議,難道國民黨完全不在意嗎?

答:剛好相反。由於台灣與中國關係敏感,若直接視為兩國簽署條約的方式進行,等於要求中國大陸承認「一邊一國」,那協議自然簽不下去;反之,如果變成「行政命令」,連法律都稱不上,就有很多解釋空間了。(對大陸而言,是大陸上對下的行政命令;對臺灣而言,則是不明不白的《服貿》行政命令)

所以該不該審查?當然應該。「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這情況很明顯就是「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低估了《服貿》對大眾的影響,它不該是行政命令,也不該發生這麼多事。(中原大學財法系副教授徐偉群也表示,《服貿》的位階是法律,不是行政命令。)

答案呼之欲出了。這一切問題,都是出在台灣中國關係敏感,無法以「兩國條約」來訂《服貿》的法條,變成以「行政命令」的程序來進行的時候,拖三個月沒結果,最後行政命令自動生效了,人民才恍然大悟:「靠!怎麼忽然就生效了!」於是羣起圍攻立法院。

在這個時候,馬總統卻裝作沒看到這些學生、鼓勵藍營立委說:「你們幹得好!一定要讓《服貿》過關。」也無視《服貿》根本不適用「行政命令」的事實。哥忍不住要幹一下,馬英九你怎麼對得起那些在立法院拋頭顱撒熱血的學生、老師、警察、霹靂小組、記者、上班族啊!(好啦我誇張了,沒有拋頭顱,但撒熱血是有的)


我從小就以為,酸辣麵跟大滷麵是同一種東西,因為吃起來勾芡都很多、感覺肉都滑滑的,裏面都有蛋,只差在一個有加醋而另外一個沒有。直到長大以後,才發覺這兩個其實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就像《行政命令》與《法律》其實有本質上的不同一樣。(轉得好硬哦,哈哈哈。)

小張大滷麵生意很好,因為用料實在,量也夠多,已經開好幾十年了。它的麵質是刀削麵,吃起來口感頗佳!不早點去的話,晚上真的會賣光光哦。


事實上,台灣人對大陸確實是恐懼的;大陸極權,雖然近年來看似開放,卻還是有一堆言論審查。雖然習近平努力改革、頗得人心,但是大陸給人的感覺畢竟還是「不穩定,隨時會咬你一口」。台灣的企業風雨飄搖,確實急需加入國際市場;但是這並不代表一切可以隨便來。

《服貿》簽訂後,大陸利用政府的力量進軍台灣廣告界、壟斷台灣七成以上的廣告、具有文化創業產業與電子媒體超大影響力時,該怎麽辦?大陸來台開連鎖餐飲業,規模威脅到台灣傳統小吃的時候,該怎麽辦?太多疑問需要解答。

儘管每一個貿易協議的簽訂,一定是某些產業受惠,某些產業吃虧;但是至少要留給本土產業足夠的後路。政府有必要解釋清楚,並且不要自我矮化將《服貿》當成「行政命令」草率通過,才是人民之福。

備註: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最後,附上「小張刀切大滷麵」的相關資訊,好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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