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廢死是為了避免誤判與濫權,為何你們放心讓警察配槍?

(馬總統支持廢死,你挺他嗎?圖片出處:Billy1125,CC License)

文/黃郁棋 

我知道這是在消費馬總統,但是我忍不住想詢問「廢死論者」兩個問題:

一、馬總統對於死刑抱持的態度,是「應該廢除」;只是現階段社會沒有共識,所以只能從逐步減少死刑開始。你贊成馬總統「最終目標廢死」的態度嗎?

二、如果廢除死刑,是為了避免那萬分之一可能的誤判(現在的台灣,要判決死刑遠比以前困難許多),那麼,為什麼你們能接受警察辦案時配槍呢?難道不會因為警察的私人問題,而出現那「萬分之一的誤判」嗎?

在我的朋友圈中,長期觀察下來,我發現支持廢除死刑的人,普遍是「事業較成功、學歷較高、較有社會批判想法」的人;而堅持死刑不能廢除的,更多是平民老百姓,可能是在便利商店打工的學生、可能是水泥工、可能是家庭主婦。

我個人可能學歷與能力較差,我其實是站在主張「不能廢除死刑」這一邊的。死刑作為一個公權力剝奪生命的手段,固然殘酷,但是它帶來的幾個益處我認為更為重要:「永久杜絕假釋再犯問題、減少社會資源浪費問題,以及某種程度上對於罪犯的嚇阻作用。」(確實很多死刑犯不希望被執行死刑,是會害怕的)

(廢死議題在國外同樣爭吵很久。圖片出處:Maryland GovPics,CC License)

廢死論者最常見的幾個論調是:

一、死刑的執行,並不能減少更多殺人犯的出現。(其實,反之亦然)

二、為什麼國家有權可以殺人?

三、一切的「鐵證如山」其實都不可能100%保證不會犯錯;就算只有萬分之一誤判的機會,也應該要避免。許多先進國家都是這麼做的,他們寧願養這些殺人犯一輩子。

關於第一點,事實上,無論執行死刑與否,殺人犯都依然會出現;拿「執行死刑不能減少殺人犯」作為廢死的理由,其實是針對「死刑具有嚇阻作用」投下的反對票。


但是,死刑究竟有沒有嚇阻作用?這個實在很難得出結論,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執政黨、不同的文化與次文化,都會是變數,你根本不可能得出「死刑有沒有嚇阻作用」的結論。

廢死論者會快樂的主張:「對啊!既然沒有證據如此顯示,你們為什麼還要死刑呢?」

但是反過來講,無期徒刑對於犯罪者有嚇阻作用嗎?罰款對於飆車族有抵制作用嗎?或許有,但是為什麼犯人還是不斷的出現、飆車族還是越來越多呢?

(大家都知道飆車危險、會罰錢,為什麼還繼續?圖片出處:Keoni Cabral,CC License)

這完完全全就是一個謬論,你不能以「無法做出數據」作為反對死刑(或其他刑責)的理由,因為這是不可測的。數據在這邊,是不適用的,請拿別的理由來說服吧!

至於第二點,國家為什麼有權可以殺人?這個問題在我看來,很類似國中生最愛問的:「活著的意義是什麼啊?」這完全是對空鳴槍式的提問法。國家為什麼有權跟我們收稅?國家為什麼有權阻止我們不要殺人?國家為什麼有權派出警察維持社會秩序?

因為國家是人民集體組成的力量啊,因為需要公權力來解決各種疑難雜症,提供防衛與保護,並且避免私下解決問題而產生的衍伸糾紛,所以才存在。國家為什麼有這個權那個權?人民賦予他的啊。今天你想收回國家的這個權力,公投吧。

多數意見就是正義嗎?不,完全不是。但是,保護弱勢(當殺人犯被抓時,他就是弱勢)就能代表正義嗎?也不盡然。

(當殺人犯成為弱勢,你保護他嗎?圖片出處:Alan Levine,CC License)

什麼是正義?對誰來說正義?我的答案是:正義並不存在。今天對加害者判處死刑,加害者的家屬會心痛;今天加害者不會被判處死刑,被害者家屬會心痛。

只是,加害者家屬會因為家人被判處死刑,而對被害者的家屬不滿嗎?應該不會,理虧。但是,被害者家屬會因為加害者沒死、甚至被判假釋,而對加害者甚至加害者家屬不滿,進而「私下解決」嗎?很可能會,人之常情。(當然人之常情也有例外,例如洪案的姐姐就挺廢死)

這樣看下來,其實「死刑」能夠減少更多後續的暴力衝突發生,而「廢除死刑」可能導致「私下解決」的後續社會案件繼續延燒。因此,廢除死刑對於社會的負擔其實是更大的,更別提犯人也要吃喝拉撒睡。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就是「誤判」的爭議了。現在台灣政府因應馬總統的政策,已經對於死刑執行三階段減少措施。主要內容包括「廢除所有的的絕對死刑」、「減少相對死刑的法律」、「嚴謹死刑的偵察與審判程序」,以及「窮盡所有的救濟程序」。

我還是想拿文章開頭的問題來反問:如果你們真的那麼擔心萬分之一的誤判,為什麼就這麼放心警察持有槍支?警察也是公權力的代表,為什麼這時候你就相信警察不會誤判?難道,在出事當下我們相信公務人員(警察)的判斷,事後就不相信了?出事當下可以接受有誤判空間,事後就不可以了?是這樣解釋的嗎?

(你憑什麼相信警察不會「誤判」?圖片出處:billy1125,CC License)

警察用槍要領: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難道不會誤判非常變故?)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難道不會誤判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難道這個拘捕的犯人,就真的該死嗎?)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為什麼警察有權為了防衛殺人,其他人連持有槍械都不行?)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難道不會過度緊張錯判形勢?)

六、持有凶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持有兇器的人,難道不是上有老母下有妻兒的嗎?)

當然,我無意找警察的麻煩;我只是想表達,國家當然有權殺人,這是人民賦予的權力,基於「相信警察以及執法人員可以帶給普羅大眾更好的生活」這個理由,只是使用權力時必須儘可能嚴格、嚴謹、小心。台灣的警察很不好當,動不動就要面對非法群眾「警察打人」的輿論攻擊、甚至高層的壓力。警察用槍,就是公權力,而今天他有這個權力,就是基於人民的信任,儘管有誤判可能,依舊信任。

今天究竟值不值得為了這個「萬分之一誤判的機會」,收回執法人員的公權力呢?當然你可以主張,警察的誤判是必要之惡,法官的誤判是非必要之惡;那麼,你還是必須證實,假設今天廢死了,這個「應死而未死」的罪犯不可能再作惡(如同死刑帶來的效果),就算政府被推翻了,它依舊不可能出獄。但是未來的事情,誰能做得了保證呢?


對整個社會而言,何者更好呢?「生命權」該不該作為一種權利讓渡給政府,為了社會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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