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殺全球瀕危的穿山甲,為什麼可以?台灣的荒謬現象:照顧弱勢,欺負更弱勢

▲穿山甲已經是被列為 CITES I 的瀕危物種。(圖/Orin Zebest/CC License)

文/黃郁棋 

生命從來就不是平等的。

雞、鴨、魚、牛、羊、豬、蛤蜊、牡蠣,有多少剛出生就註定要被人類殺來吃。貓、狗,雖然數量多到影響生態(野外的貓狗,是相當優秀的獵手),但是《動物保護法》規定我們禁止獵殺,否則觸法。這一切並沒有多麼高明的解釋,說穿了能不能殺,終歸取決於兩件事:我們心理上能不能接受(忽略他們死亡帶來的道德衝擊)、以及這類動物的數量是否還足夠。

今天的一條新聞,讓許多台灣人都傻眼了:花蓮秀林鄉太魯閣族首開先例,以「限時、限量、限地」的方式,開放37名部落獵人在12天內合法狩獵。然而,開放狩獵的獵物當中,包含了五項「保育類動物」,其中最關鍵的一種、也是這次爭議最大的動物,是牠:穿山甲,額度為20隻!

本次開放狩獵的獵物中,包含這五種保育類動物:台灣野山羊、山羌、台灣水鹿、山壕及穿山甲。而這些開放狩獵的動物清單,是根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來做決定。


然而,華盛頓公約締約國大會在9月28日(兩天前)才剛把「全球的穿山甲」都提升到 CITES I 的地位,也就是完全禁止國際貿易的等級。這意味著什麼呢?穿山甲的瀕危程度,已經非常危急了。

而這一次,花蓮秀林鄉將穿山甲列為「可開放打獵」的物種,等於重重賞了華盛頓公約締約國一個大巴掌:「老子理你啊,我們讓穿山甲成為合法獵物,可是國家同意的。」這同時也意味著,負責審查原住民申請過程的主管機關,相當相當的狀況外以及不專業。

▲穿山甲是後來才被列入狩獵名單的物種。(圖/USFWSHQ/CC License)

其實大家都可以理解,原住民文化的保存不易,一旦全面禁止,造成的傷害很可能是一去不回的。但是這一次,太魯閣族在知道了穿山甲的生存狀況有多危險後,反而應該主動出面介入、表示族人可以放棄獵殺穿山甲,來挽回原住民狩獵文化的名聲。

如果真的愛護山林,就應該能夠理解,某些取捨是必須的。然而,在台灣討論這件事,往往掉進以下陷阱裡:

一、野生動物不夠,難道是原住民的錯嗎?過去幾百年幾千年,原住民也是維持這樣的生活方式,野生動物也沒有滅絕啊,怎麼不去怪你們漢人過度開發?

二、你真的懂得狩獵、參加過狩獵嗎?原住民有自己跟山林相處的方式。

三、不讓原住民打獵,就是不尊重原住民的傳統文化。這是文化霸凌、用你們漢人的那一套來規定原住民。


事實上,「狩獵」還真的在某些情況下有保育作用,尤其當某個物種因為缺乏大型天敵而過度繁殖的時候,適度的狩獵反而可以維持生態平衡。但是遺憾的是,穿山甲不適用:牠真的就只應該被保護,不能被拿來作為維持傳統文化的狩獵對象。

為了永續生存、繁衍,比起狩獵,原住民更應該介入保護穿山甲才對!確實原住民在過去幾十年、幾百年來,被許多外族入侵、搶走了很多地盤、資源,沒有錯。確實今天野生動物會不足,棲地被過度開發給破壞、環境被污染才是主因,也沒有錯。

但是,就算一切都是漢人的錯,也無法構成原住民合法獵殺穿山甲的理由。

▲希望政府能及早發現錯誤,保護穿山甲。(圖/Biodiversity Heritage Library/CC License)

維護傳統文化,不一定要獵殺已經瀕臨滅絕的穿山甲。事實上,在民國99年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當中,並沒有把穿山甲給列入名單裡頭,穿山甲是101年才被加進去的。

參考資料:99年版101年版

由此可見,穿山甲根本不是太魯閣族的「傳統必須狩獵對象」,不去狩獵牠也不會怎樣,原住民狩獵文化依舊能延續下去。穿山甲因為近年來被大量盜獵、已經是瀕危物種,牠現在在市場上的價值極高,但是這不能、也不應該成為太魯閣族「合法獵殺」的理由。


今天如果政府「執意」要同意獵殺穿山甲決定、太魯閣族也「堅持」不放棄穿山甲的狩獵,那原住民狩獵文化將會受到非常嚴重的污名化,甚至遭到國際譴責。這是大家希望看到的嗎?

台灣不能為了「照顧弱勢族群」,而選擇對「更弱勢」開刀,尤其這些保育類動物不會說話,無法替自己喊冤。當然,有些原住民朋友會說,穿山甲從來就不是主要狩獵對象、也很難獵捕到啊,所以影響有限!既然如此,何不將牠從名單中移除,成為完全不能獵捕的對象呢。

希望政府及早撤回這項決定、或是由太魯閣族主動要求放棄獵殺穿山甲,還原住民狩獵文化一個清白、證明自己照顧山林的決心,不然將會後患無窮。

更新:銅門部落已經宣佈,拒絕獵捕穿山甲了!給他們一個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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